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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行连带担保责任的催告函
彭力(510226197312045555)、夏治洪(510226197304254381):
2014年9月26日,我公司、重庆智昇管业有限公司(原重庆怡能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能公司)签订了《钢材供应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为履行《合作协议》,我公司、怡能公司签订了三份《钢材供货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CQGJ-YN20150101、CQGJ-YN20150103、CQGJ-YN20150301。三份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要求向怡能公司提供了价值17279370.33元的钢材。
2016年3月28日,您两位为怡能公司履行怡能公司和我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合同项下的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还承诺,我公司与怡能公司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您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该等展期协议不需要经过您签署,对您同样具有约束力。
2018年12月28日,我公司与怡能公司就《合作协议》项下的货款及利息归还,达成了《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间已经届满,故特要求您两位承担如下连带保证责任:
1.支付货款本金15779370.33元;
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74021.86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其中,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金额为1500029.67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5日为1573992.19元。从2021年1月26日起以欠付货款15779370.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为止;
3.支付逾期付款的罚息2160486.439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从2021年1月26日起以欠付货款15779370.3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罚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为止;
4.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仲裁费等。
以上情况,请知悉,并在收到催告后三日内向我公司履行。
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6日
报纸登报信息
登报类型:关于履行连带担保责任的催告函|声明公告|登报
国内刊号:CN11-0088
邮发代码:1-18
发行地区:中国大陆(国内|国际)
登报时间:2021_02_26_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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