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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登报信息
债权转让协议登报_声明公告_登报公示
详细描述
债权转让协议登报
甲方(债权转让人):上海在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柳杨,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3424号1幢3层v区319室
乙方(债权受让人):深圳千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柳杨,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一致,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转让标的
1.判决(裁定)文号:(2018)沪0117民初1423号,(2018)沪0117执5127号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机构: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当事人:原告:上海在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庞雷、吕勤燕
判决(裁定)结果:(一)、被告庞雷、吕勤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在畅贸易有限公司股份回购款11139588元;(二)、被告庞雷、吕勤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在畅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1,139,588元基数,自2017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7‰计算)。被告庞雷、吕勤燕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后,上海在畅贸易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26,666股股票即归被告庞雷、吕勤燕所有;(三)、驳回原告上海在畅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2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13,262元,由原告上海在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2,800元(已付),被告庞雷、吕勤燕90,4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判决(裁定)生效情况:已于2018年5月30日生效。
判决(裁定)执行/履行情况:已申请强制执行;对方全部未履行。(以下简称“该判决”)
2.甲方承诺前款所列该判决情况属实。
3.根据该判决,庞雷、吕勤燕(以下称“债务人”)应向甲方上海在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1139588元(该判决结果第(一)、(二)项,包括由此产生的逾期履行违约金、诉讼费等);以下将该项债权称为“该债权”。
4.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将该债权转让给乙方。
5.该判决中的下列事项不在本次转让之列:被告庞雷、吕勤燕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后,上海在畅贸易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26,666股股票即归被告庞雷、吕勤燕所有(该判决的判决结果第(二)项第二段)。
二、转让费用
1.转让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人民币2000000元)。
2.支付方式:债权转让款:人民币2000000元(合同总金额的100%),于本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债权转让安排
3.本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强制执行变更手续:
(1)如法院接受以乙方为强制执行申请人,则甲方配合乙方到场出具相关手续,以乙方为强制执行申请人;
(2)如法院不接受以乙方为强制执行申请人,则甲方同意向乙方指定人员出具特别授权手续,以甲方名义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指定人员作为甲方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处理强制执行事宜(权限包括代为申请、提交材料、领取执行款)。
4.甲方应配合向乙方出具授权手续,配合提供与该债权相关的材料、证据,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债权催收、履行中有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予配合。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报销。
5.如本协议签订后,如债务人向甲方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无论是通过强制执行、自行履行等任何途径),则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给乙方。如债务人就该判决部分履行,则首先应视为就双方转让的债权的履行。
6.本协议签订后,如该判决结果被改判、重审,导致该债权变化的,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返还乙方支付的全部转让款。
7.该债权转让后,乙方有权自行处分该债权,甲方不作干涉。
8.该债权转让后,无论乙方最终是否获得债务人偿还债务,或者部分偿还,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五、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
署时间:2021年4月10日
报纸登报信息
登报类型:债权转让协议登报|声明公告|登报公示
报纸名称:
中国商报
国内刊号:CN11-0088
邮发代码:1-18
发行地区:中国大陆
登报级别:
国家级报纸
登报时间:2021_05_27_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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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5-29 15:1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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