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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函
详细描述
催款函
裴世宏:
我向你的父亲裴凤强出借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佰万元整),裴凤强于2022年4月19日向我出具了《借条》,其中载明:“今借到郭丽斌人民币肆佰万元整(人民币4000000元),借款时间一个月。借款人:裴凤强。2022.4.19”。你在该《借条》中写明:“本人愿为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裴世宏。2022年4月19日”。然而我已经多次催告,截至2024年4月8日,该笔借款尚未偿还的本金为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佰万元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我再次通知你尽快还款,如你不能在2024年4月15日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我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届时,你不但要偿还借款本息,还要负担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望你权衡轻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以免诉累并对你的个人征信造成不良影响。
特此函告!
声明人:郭丽斌
2024年4月11日
刊登时间:2024_04_11_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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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12 15: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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