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_送达公告_唐小辉_钱苗
唐小辉、钱苗:申请执行人广东致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小辉、钱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896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0)粤0307执恢749号执行通知书。限你方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0)粤0307执恢749号报告财产令。限你方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0)粤0307执恢7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彭澄的财产(以人民币86478.0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四、本院(2020)粤0307执恢749号告知书及深圳民太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MTA(C)SZ2020年第0117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本院已依法于2020年8月12日摇珠确定深圳民太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唐小辉名下的一辆东南牌小汽车(车牌号:粤Y747U6)进行评估,评估值为人民币40500元[详见MTA(C)SZ2020年第0117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如你方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须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即视为你方认可上述评估报告,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资产。五、本院(2020)粤0307执恢7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唐小辉名下的一辆东南牌小汽车(车牌号:粤Y747U6)按现状以评估价值的80%即32400元为底价公开进行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以清偿本案债务。六、本院(2020)粤0307执恢749号网拍告知书。本院将依法将上述车辆以评估价值的80%即人民币32400元为拍卖保留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网络平台(网址:http://sf.taobao.com/0755/07)进行公开拍卖。关于上述拍
卖标的物的拍卖时间、拍卖规则、底价、成交情况、调价情况等信息,你方可自行登录上述网站了解,本院不再另行通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报纸登报信息
登报类型:法院公告|送达公告|判决公告
外文名称:ChinaReformDaily
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内刊号:CN11-0178
邮发代号:1-209
国外代号:4556D
登报时间:2020_08_31_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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