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函
重庆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薛英(身份证号:51021319660224****)、宋世强(身份证号:65422119721214****):
重庆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借款人”)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南岸支行”)贷款人民币1700万元(大写:壹仟柒佰万元整),《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南岸支行2015年公流贷字第0601112015100002号,由重庆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渝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与港渝担保签订了港渝(2015)委保字第049号《委托担保合同》;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薛英、宋世强分别与港渝担保签订了港渝(2015)保证反保字第149号、港渝(2015)保证反保字第151号、港渝(2015)保证反保字第150号《保证反担保合同》,向港渝担保提供了保证反担保;重庆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港渝担保签订了港渝(2015)浮押反保字第005号《浮动抵押反担保合同》、港渝(2015)抵押反保字第023号《抵押反担保合同》,向港渝担保提供了抵押反担保;薛英与港渝担保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向港渝担保提供了预置转让反担保。
由于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港渝担保遂履行保证代偿责任,截至2017年12月22日止,为借款人共向农商行南岸支行代偿借款本息3456652.44元(具体金额以双方结算时为准)。另您/贵司尚欠港渝担保截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的担保费/超期担保费(具体金额以结算为准)。
2019年9月20日,港渝担保将上述债权及其从权利全部转让给我司。
现我司要求您/贵司继续根据您/贵司与港渝担保签订的港渝(2015)委保字第049号《委托担保合同》,港渝(2015)保证反保字第149号《保证反担保合同》、港渝(2015)保证反保字第151号《保证反担保合同》、港渝(2015)保证反保字第150号《保证反担保合同》、港渝担保签订了港渝(2015)浮押反保字第005号《浮动抵押反担保合同》、港渝(2015)抵押反保字第023号《抵押反担保合同》、《房产转让协议》的约定,立即偿还代偿款或履行反担保责任,向我司偿还全部代偿本息及相关费用。
特此催告。
成都扬春仁商贸有限公司
2021年6月30日
报纸登报信息
登报类型:催告函|催收公告|声明公告
国内刊号:CN11-0088
邮发代码:1-18
发行地区:中国大陆
登报时间:2021_06_30_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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