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内容摘要公告
马传奎诉孙长松、于元正名誉权纠纷案,因孙长松、于元正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马传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将判决书内容摘要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0日,孙长松、于元正在北京万达索菲特大酒店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综合在案证据,根据新闻发布会现场布置情况,孙长松、于元正在现场发言以及接受记者采访陈述的内容,会后网络中出现的相关视频和文章的内容可以认定2017年2月10日在北京万达索菲特大饭店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系由孙长松、于元正策划、组织、召集。孙长松、于元正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新闻媒体公布事实并散发资料,应当客观理性,言之有据。但孙长松、于元正在新闻发布会现场发言和散发的文字材料中,称马传奎为“不法商人”“罪行累累”“毒瘤”直接使用侮辱性言辞公开贬损他人名誉,已侵犯马传奎的名誉权。孙长松、于元正在新闻发布会现场发言和散发的文字材料中,称马传奎“走私、偷税、贩毒、贩枪、洗钱、骗汇,还涉及五条人命的大案”,其散布的上述言论没有事实依据,系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已侵犯马传奎的名誉权。孙长松、于元正在新闻发布会现场发言和散发的文字材料中,称“因为马传奎诬告陷害导致孙长松被公安局刑事拘留长达五年”,事实情况是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孙长松涉嫌诈骗银行贷款而以合同诈骗罪对孙长松提起公诉,此后孙长松被羁押和被判决有罪均与马传奎举报的事项无关,孙长松、于元正称“因为马传奎诬告陷害导致孙长松被公安局刑事拘留长达五年”没有事实依据,系歪曲事实,已侵犯马传奎的名誉权。孙长松、于元正在新闻发布会现场发言和散发的文字材料中,称马传奎“有预谋的给神羊公司设下陷井,意图霸占神羊公司的全部资产”,事实情况是双方存在复杂的经济纠纷,理应通过民事诉讼依法解决,孙长松单方散布言称马传奎阴谋霸占其公司资产没有事实依据,系歪曲事实,已侵犯马传奎的名誉权。马传奎要求孙长松、于元正立即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长松、于元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三家报纸的显著位置就其2017年2月10日在北京万达索菲特大饭店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言论散发资料侵犯原告马传奎名誉权一事登载致歉声明,登载报纸和致歉内容需通过本院审核,每家报纸的登载时间不少于3天。如被告孙长松、于元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上述判决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三家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孙长松、于元正负担。二、被告孙长松、于元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马传奎赔偿公证费1.1万元。三、驳回原告马传奎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孙长松、于元正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并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名誉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来破坏他人的名誉。所谓侮辱,一般是指用语言或行为损害、丑化、贬低他人人格孙长松、于元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报纸登报信息
登报类型:判决书内容摘要公告|登报公示|声明公告
国内刊号:CN11-0088
邮发代码:1-18
发行地区:中国大陆
登报时间:2021_08_20_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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