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诚兆业投资项目保证责任催收公告
应建仁、徐美儿:
2019年12月11日,芜湖华融资本创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我公司”)与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卓诚兆业”)、应建仁、徐美儿等签订《重组框架协议》,后各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2019年12月11日,我公司分别与应建仁、徐美儿在北京市西城区签署HT-Y-81190013-6号、HT-Y-81190013-5号《保证协议》。上述合同约定,我公司以委托贷款形式向卓诚兆业发放4.8亿元贷款,应建仁、徐美儿为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相关一切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12月23日,我公司依约向卓诚兆业发放4.8亿元委托贷款。
按照《重组框架协议》第3.3条、8.3条及《委托贷款合同》第二、四条等相关合同条款约定,卓诚兆业应按10%/年支付利息,卓诚兆业迟延还息的,债务立即全部到期,关于贷款本金,卓诚兆业应按全部贷款本金的24%/年和0.05%/日分别向我公司支付罚息和违约金,并对迟延偿还的利息、罚息及其他款项的按0.05%/日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另卓诚兆业应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等相应损失。保证人应建仁、徐美儿承担的保证责任亦应按照上述合同约定计算。
2020年3月20日,卓诚兆业未依约偿还贷款利息,构成违约,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应建仁、徐美儿应立即承担保证责任,卓诚兆业及应建仁、徐美儿应于2020年3月20日当日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复利、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债务。2020年8月31日,卓诚兆业被永康法院裁定破产。截至目前,卓诚兆业、应建仁、徐美儿尚未偿还任何一笔本息。
基于上,因穷尽各种途径无法与应建仁、徐美儿取得直接联系,我公司特向应建仁、徐美儿公告如下:
一、应建仁、徐美儿应立即按照《重组框架协议》《委托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相关约定,向我公司(户名:芜湖华融资本创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账号:553900449710701)偿还卓诚兆业债务,具体如下:1.委托贷款本金480,000,000元。2.委托贷款利息、复利、罚息和违约金(具体为:(1)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20日期间利息为11,866,666.67元;(2)迟延偿还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20日期间利息的违约金和复利,均以11,866,666.67元为计算基数,分别按0.05%/日和24%/年计算,从2020年3月21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3)2020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委托贷款本金480,000,000元为基数,利率统一调整至24%计算,从2020年3月21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扣除已偿还利息1010.11元)。3.我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
二、如未按前述要求支付相应款项,我公司将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等。
芜湖华融资本创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21年9月8日
报纸登报信息
登报类型:投资项目保证责任催收公告|登报公示|声明公告
国内刊号:CN11-0088
邮发代码:1-18
发行地区:中国大陆
登报时间:2021_09_08_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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