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破2号之五
申请人: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浦晓云,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裁定受理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富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无锡宝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担任富民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后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裁定终结富民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2021年9月14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1、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源公司)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判决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融源公司对富民公司新增普通债权27万元,提请本院确认。2、富民公司第一次分配时提留费用加上第一次分配后管理人追收、变现的破产财产等共计2523921.93元,具备分配条件。故管理人认为可以进行第二次财产分配,请求本院按照《富民公司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0)苏0281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融源公司新增对富民公司的债权27万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截至2021年9月13日,原提留款项以及追收、变现的破产财产合计2523921.93元可供第二次财产分配。上述款项:(1)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25666.14元,其中审计费2万元、公告费、邮寄费等5666.14元;(2)剩余款项2498255.79元用于第二次分配。
另查明,截至2021年9月13日,富民公司债权总额288698161.59元,其中:社保债权1户,金额为42930.5元(已全额清偿);普通债权10户,金额为288655231.09元。上述普通债权中,管理人对融源公司的普通债权2911787.74元进行了抵消,不进行分配。
综上,管理人提请本院确认融源公司对富民公司新增普通债权27万元;同时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下:分配款2498255.79元,按清偿率0.8743%用于清偿普通债权9笔(债权金额285743443.35元),两次分配清偿率合计27.7269%(详见《富民公司破产债权第二次清偿分配明细表》)。
本院认为:管理人提请确认的融源公司对富民公司新增债权27万元,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故应予确认。管理人提出的富民公司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据此制作的《富民公司破产债权清偿分配明细表》,各项数额清楚准确,所列清偿分配顺序、比例合法,故本院对上述富民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新增普通债权27万元(合计普通债权2911787.74元);
二、认可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上述分配方案,由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按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戈栋
审判员/陈艳红
二0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霞
报纸登报信息
登报类型: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国内刊号:CN11-0088
邮发代码:1-18
发行地区:中国大陆
登报时间:2021_10_12_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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