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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大法院金融服务部门
FSD案件编号:2021年第349号(MRHJ)
有关公司法(2021年修订本)
及有关长兴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一项根据公司法条例要求取得法庭命令将长兴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注册办事处位于:OcorianTrust(Cayman)Limited,P.O.Box1350,
Windward3,RegattaOfficePark,GrandCayman,KY1-1108,CaymanIslands)清算并清盘的呈请已被提交至开曼群岛大法院。
该呈请由顺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81-185号中怡大厦21楼)提出。呈请书和支持呈请的誓章副本可从呈请人的代表律师Ogier处免费取得(地址为:89NexusWay,CamanaBay,GrandCayman,
KY1-9009,CaymanIslands)(联系人为:GemmaLardner;电话:+13458151880;电邮:gemma.lardner@ogier.com)。
该呈请要求取得法庭命令以任命PwCCorporateFinance&Recovery(Cayman)Limited(地址为:P.O.Box258,18ForumLane,CamanaBay,GrandCayman,
KY1-1104CaymanIslands)的SimonRichardConway先生,及PricewaterhouseCoopersLimited(地址为:中国香港中环太子大厦20楼)的ManChunSo先生、YatKitJong先生为该公司的正式清盘人。
另请注意该呈请的聆讯即将于2022年1月6日上午9时30分于LawCourts,GeorgeTown,GrandCayman进行。该公司的任何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就法庭应否作出清盘命令、以及当法庭作出清盘命令后该任命何人作为公司的正式清盘人之事项作出陈词。任何债权人或股东如欲反对SimonRichardConway先生、ManChunSo先生及YatKitJong先生的任命,必须提名另一名合资格的清盘执业人员。该清盘执业人员需同意成为该公司的正式清盘人,并为符合《公司清盘规则》第3号命令第4条要求的誓章作出宣誓。
根据《公司清盘规则》第3号命令第8条,任何拟出席呈请聆讯及作出陈词的债权人需至少提前3天通知呈请人的代表律师Ogier。
日期:2021年12月17日
送达地址:
Ogier
89NexusWay
CamanaBay
GrandCayman,KY1-9009
CaymanIslands
致:GemmaLardner
电邮:gemma.lardner@ogier.com
呈请人的代表律师
报纸登报信息
登报类型:开曼群岛大法院金融服务部门通知
国内刊号:CN11-****
邮发代码:1-****
发行地区:中国大陆
刊登时间:2021_12_17_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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