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通知书
致送:
中东港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东港湾公司”)
中东港湾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东港湾(大连)公司”)
田大华,男,身份证号码:13243519740213****
(以上各方统称为贵方)
2019年2月25日至28日期间,我司与中东港湾(大连)公司签订了四份《油品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中东港湾(大连)公司通过“仓单交易”的方式将存放在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胜星公司”)的沥青货物权转移给我司,我司向中东港湾(大连)公司出具《收货证明》并支付沥青价款合计34,790,400元。按照贵方的安排,在与中东港湾(大连)公司签订合同的同时,我司与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产品服务中心(下称“山东华宇公司”)签订了同样数量的沥青销售合同,销售单价由4608元/吨调整为4620元/吨,沥青价款合计34,881,000元;沥青交付方式为中东港湾(大连)公司向我司提供加盖胜星公司公章的《货权转移证明》,配合我司将沥青货物权转移给山东华宇公司。山东华宇公司在《货权转移证明》上盖章确认了该批沥青货物的转移。
至此,我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东港湾(大连)公司、山东华宇公司履行完毕合同义务。
2021年10月28日,我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得知山东华宇公司以未收到上述沥青货物为由就四笔合同起诉我司,要求我司交付沥青货物或者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基于上述情况,我司特向贵方发送此函,郑重通知以下事项:
一、上述沥青交易系由贵方主导牵头,向交易各方出具、传递有关的协议、货转证明等。请贵方立即向各利益相关方说明合同交易的各项情况,积极出面协调,配合相关调查。
二、在查明或者审清相关情况后,贵方对我司或山东华宇公司或其他相关方负有赔偿义务的,应当立即赔偿。三、鉴于中东港湾(大连)公司与我司签订的四份合同将分别于2022年2月25至28日届满3年,故此,我司特发此函以中断诉讼时效,同时保留我司进一步追究贵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中油祥龙(北京)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0日
报纸登报信息
登报类型:追索通知书|登报公示|声明公告
国内刊号:CN11-****
邮发代码:1-****
发行地区:中国大陆
刊登时间:2022_02_25_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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