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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北方新报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2021〕88号
内蒙古物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01205279H。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石化工业园区世纪十六路。法定代表人:高峰。
2021年9月17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四大队执法人员对2021年9月15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督察帮扶组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石膏上料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除尘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证照片和调查报告等凭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1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告〔2021〕88号),因你企业当时处于停产状态,我局执法人员无法联系相关责任人员,于2021年12月27日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拾壹万元。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1日
 
报纸登报信息
登报类型: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报公示|北方新报
报纸名称:北方新报
国内刊号:CN15-0052
邮发代号:15-21
发行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登报级别:省级报纸
刊登时间:2022_03_11_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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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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