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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_香港商报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荔府征房补字〔2022〕28号
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08登记06008904号
被征收房屋地址:吉寿巷33、35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梁连生、陈润彩、梁志恒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2号),决定征收广州市荔湾区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芳村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吉寿巷33、35号房屋(测量D1115图7幅467、468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原房屋所有权人为梁连生、陈润彩、梁志恒,证载面积77.59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属砖木结构1层。根据广东融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融达评字第【20】09T001-11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以住宅用途对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77.59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1809399元(含装修价值)。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1、广州市荔湾区西湾和苑一街5号1716单元,建筑面积40.11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东融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融达评字第【21】07T002-9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1200773元;2、广州市荔湾区西湾和苑一街5号608单元,建筑面积42.67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东融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融达评字第【21】07T002-2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1239051元;3、广州市荔湾区西湾和苑一街5号609单元,建筑面积42.67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东融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融达评字第【21】07T002-3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1239051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本府提供1、广州市荔湾区西湾和苑一街5号1716单元,建筑面积40.11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2、广州市荔湾区西湾和苑一街5号608单元,建筑面积42.67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3、广州市荔湾区西湾和苑一街5号609单元,建筑面积42.67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梁连生、陈润彩、梁志恒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梁连生、陈润彩、梁志恒产权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1、广州市荔湾区西湾和苑一街5号1716单元;2、广州市荔湾区西湾和苑一街5号608单元;3、广州市荔湾区西湾和苑一街5号609单元。
三、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梁连生、陈润彩、梁志恒搬迁之前向其支付搬迁补助费387950元;根据广东融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融达评字第【20】09T001-11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以超出证载建构对该房屋的砖木结构面积85.38平方米,按1793元/平方米计,共153086元;简易结构120.35平方米,按630元/平方米计,共75821元;搬家费2000元;生活相关设施、线路补偿为2000元/户(包括电话号补偿、有线电视补偿、宽带网络、户外独立水表、户外独立电表等);管道煤气(天然气)补偿费:3500元/户;以上6款项共计:¥624357元。
四、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五、原址房屋建筑面积77.59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增幅6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124.144平方米。现安置建筑面积125.45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超出1.306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西湾路安置超出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1800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以上,按25900元/平方米购买。被征收人梁连生、陈润彩、梁志恒应支付差价款23508元(1.306㎡×18000元/㎡=23508元)。被征收人梁连生、陈润彩、梁志恒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收办支付差价款23508元。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文杰
联系电话:81545431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荔府征房補字〔2022〕28號
房屋征收部門: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辦公室(以下稱區征收辦)
被征收房屋(不動產單元號):08登記06008904號
被征收房屋地址:吉壽巷33、35號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下稱被征收人):梁連生、陳潤彩、梁誌恒
區征收辦為被征收人提供了3種補償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本府發布的房屋征收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簽約期限內與區征收辦達成征收補償協議,區征收辦報請本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查明:本府於2018年6月29日作出《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關於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決定》(荔府征房【2018】2號),決定征收廣州市荔灣區軌道交通十一號線工程芳村站國有土地上房屋,吉壽巷33、35號房屋(測量D1115圖7幅467、468地號)位於上述征收範圍內。被征收原房屋所有權人為梁連生、陳潤彩、梁誌恒,證載面積77.59平方米,使用性質(規劃用途)為住宅,屬磚木結構1層。根據廣東融達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書》(融達評字第【20】09T001-11號),以2018年6月29日為評估時點,以住宅用途對該房屋的合法產權面積77.59平方米進行評估,市場價值為1809399元(含裝修價值)。
區征收辦認為,擬對被征收房屋作產權調換補償,產權調換房屋1、廣州市荔灣區西灣和苑一街5號1716單元,建築面積40.11平方米,使用性質(規劃用途)為住宅,框架結構。根據廣東融達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書》(融達評字第【21】07T002-9號),以2018年6月29日為評估時點,市場評估價值1200773元;2、廣州市荔灣區西灣和苑一街5號608單元,建築面積42.67平方米,使用性質(規劃用途)為住宅,框架結構。根據廣東融達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書》(融達評字第【21】07T002-2號),以2018年6月29日為評估時點,市場評估價值1239051元;3、廣州市荔灣區西灣和苑一街5號609單元,建築面積42.67平方米,使用性質(規劃用途)為住宅,框架結構。根據廣東融達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書》(融達評字第【21】07T002-3號),以2018年6月29日為評估時點,市場評估價值1239051元;作為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安置房。上述補償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現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穗府規〔2017〕18號)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一、本府提供1、廣州市荔灣區西灣和苑一街5號1716單元,建築面積40.11平方米,使用性質(規劃用途)為住宅,框架結構;2、廣州市荔灣區西灣和苑一街5號608單元,建築面積42.67平方米,使用性質(規劃用途)為住宅,框架結構;3、廣州市荔灣區西灣和苑一街5號609單元,建築面積42.67平方米,使用性質(規劃用途)為住宅,框架結構;對被征收人梁連生、陳潤彩、梁誌恒進行補償安置。
二、被征收人梁連生、陳潤彩、梁誌恒產權人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遷出被征收房屋,並遷往產權調換房屋1、廣州市荔灣區西灣和苑一街5號1716單元;2、廣州市荔灣區西灣和苑一街5號608單元;3、廣州市荔灣區西灣和苑一街5號609單元。
三、區征收辦應在被征收人梁連生、陳潤彩、梁誌恒搬遷之前向其支付搬遷補助費387950元;根據廣東融達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書》(融達評字第【20】09T001-11號),以2018年6月29日為評估時點,以超出證載建構對該房屋的磚木結構面積85.38平方米,按1793元/平方米計,共153086元;簡易結構120.35平方米,按630元/平方米計,共75821元;搬家費2000元;生活相關設施、線路補償為2000元/戶(包括電話號補償、有線電視補償、寬帶網絡、戶外獨立水表、戶外獨立電表等);管道煤氣(天然氣)補償費:3500元/戶;以上6款項共計:¥624357元。
四、區征收辦協助其辦理被征收房屋產權註銷手續及產權調換房屋過戶手續。
五、原址房屋建築面積77.59平方米,根據補償方案規定,增幅60%應安置建築面積為124.144平方米。現安置建築面積125.45平方米,與應安置建築面積相比超出1.306平方米,按照補償方案西灣路安置超出面積部分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18000元/平方米購買;10平方米以上,按25900元/平方米購買。被征收人梁連生、陳潤彩、梁誌恒應支付差價款23508元(1.306㎡×18000元/㎡=23508元)。被征收人梁連生、陳潤彩、梁誌恒應自遷入產權調換房屋之日起30日內向區征收辦支付差價款23508元。
被征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本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本決定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在本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不搬遷的,經催告後被征收人仍不搬遷的,本府將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聯系人:余文傑
聯系電話:81545431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报纸登报信息
登报类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登报公示|香港商报
报纸名称:香港商报
外文名称:Hong Kong Commercial Daily
出版周期:日报
发行地区:香港行政区
登报级别:行政区级(省级报纸)
刊登时间:2022_03_14_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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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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