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函
(2022)催函字第1号
北京宝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宝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分公司:
主题:关于催告北京五方天雅互联网加汽车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宝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宝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分公司租赁合同解除、租金催交及租赁标的内物品搬离腾退等事宜。
2020年7月2日,北京五方天雅互联网加汽车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与宝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BQXS-202007-23)及《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租金收取方式:第一年支付全年租金(给予30天免租期),和保证金(一个月租金)6万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从第二年起按每半年为一期支付租金,于每期到期前15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我司已依约向宝能公司交付标的房屋,履行合同义务,宝能公司向我司支付了一年的租金(截至2021年8月14日)及保证金。后我司、宝能公司与北京宝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司”)于2021年3月17日签订《变更房屋承租方协议》,约定宝能公司将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你司。而你司于2021年8月31日支付60833.33元租金后再未支付过任何费用且至今已停业超3个月。截至本催告函发出之日,你司应当向我司支付拖欠的租金款项人民币364999.98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万肆仟玖佰玖拾玖元玖角捌分,暂计算至2022年3月14日)。我司曾多次向你司催要租金,但你司至今未支付且无法取得有效联系。
基于以上事实,你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4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你司迟延支付租金,经我司多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已构成根本违约。且因你司是北京宝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故,你司履行租赁合同产生的支付租金义务应当由北京宝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综上,本公司现郑重向你司及北京宝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催告如下:
一、我司与你司2020年7月2日签署的《商铺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以及2021年3月17日签署的《变更房屋承租方协议》于你司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解除。
二、你司于收到本催告函后7日内向我司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364999.98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万肆仟玖佰玖拾玖元玖角捌分)。
三、我司依据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对你司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你司在收到本催告函后7日内将租赁房屋内相关物品全部搬离、将租赁标的进行腾退。否则,我司将对租赁标的内物品自行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你司自行承担。
专此函告,请慎重考虑,妥善处理。
催告人:北京五方天雅互联网加汽车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2年3月23日
附:详细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五方桥西南角五方天雅汽服园C6办公区,电话:010-87399966。
报纸登报信息
登报类型:催告函|声明公告|登报公示
报纸名称:中国商报
国内刊号:CN11-0088
邮发代码:1-18
发行地区:中国大陆
刊登时间:2022_03_25_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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