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华乐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抵销通知书
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1.根据已经生效的(2018)渝0237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渝0237执恢21号《执行裁定书》,贵司对我司负有劳务费用611243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54608元、迟延履行金等到期金钱债务(以上债务简称“劳务费用相关债务”),经我司申请执行,贵司没有支付,也未执行到贵司财产。此外,我司依据相关生效判决还对贵司享有有大量未获清偿的债权。
2.根据原生效的(2020)渝02民终2366号《民事判决书》,我司向贵司负有退还28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负担15945元诉讼费的金钱债务,合计2815945元。该判决生效后,我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贵司发出了《关于重庆华乐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抵销函》,将我司对贵司负有的2815945元债务在上述第1条贵司对我司负有的劳务费用相关债务中进行了全额抵销,剩余我司对贵司享有的债权我司继续依法执行。
3.但此后,因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再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了(2020)渝02民终2366号《民事判决书》,并将该案发回巫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我司对贵司自此不再负有包括返还280万元保证金在内的任何确定的债务。因此,我司2021年1月26日发出的《抵销函》中所抵销我司对贵司负有的2815945元债务自始不存在。由于我司对贵司根本没有可供抵销的债务,该次抵销的目的自始没有实现,我司至今仍对贵司享有第1条中载明的全额债权。
4.案件目前仍在重审司法程序中,一方面,我司现确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贵司280万元履约保证金;另一方面,巫山县人民法院已经做出(2023)渝0237民初1936号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司向贵司退还28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负担29200元诉讼费的债务,合计2829200元。虽然截至今日该判决未生效,但我司既认可应当退还保证金的事实、也认可该判决结果的金额,并将2829200元作为我司对贵司负有的累计总债务金额,愿意通过抵销方式履行债务。
综上事实,现我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式向贵司发出抵销通知:我司依法行使法定抵销权,以我司对贵司负有的2829200元债务与贵司对我司负有的劳务费用相关债务(含611243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54608元、迟延履行金等)进行抵销。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贵司不再对我司享有任何债权。同时,对于我司对贵司享有的抵销后剩余劳务费用债权金额以及其他债权金额,我司将继续通过依法执行等方式向贵司追索。本通知通过EMS邮寄、报纸公告、公证送达等方式向贵司送达,贵司如发生拒收等情形的,不影响抵销完成的效力。
重庆华乐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7日
报纸登报信息
登报类型:债务抵销通知书
中文名称:重庆晨报
国内刊号:CN50-0003
发行地区:重庆市
报刊级别:市级
刊登时间:2023_10_28_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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