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梁江安(身份证号:622726198301043035):本院受理原告公保东知诉梁江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用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段明轩(身份证号:630103199605272010):
本院受理原告赵婷诉段明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青0103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公告
练强(身份证号:511522199006022778):
原告钟悦与被告练强、西宁佰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满月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本太吉:
本院受理原告周巴与被告本太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3年11月3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公告
深圳市和平旅行社有限公司、黄辉:
原告青海国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西域风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平旅行社有限公司、杨慥、曾繁新、黄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3)青0104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马胡才尼(身份证号:632128199002182576):
本院受理原告韩舍乙布诉马胡才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郑宝院(身份证号:622701198506283078):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华诉被告郑宝院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晨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西宁市城中区亿豪建筑材料租赁服务站与被告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杨晨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0103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永曼: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诉被告李永曼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马阿西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南新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青0103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你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贷款本金734043.34元,截至2023年7月5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9936.34元;三、你支付自2023年7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四、原告对你所提供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曾桂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诉被告曾桂春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曾桂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姚晓忠(身份证号:512222197702025214):
本院受理原告伊万锋诉姚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五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公告
谢菊昌:
我院受理的原告青海福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和祁成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磊:
本院受理的(2023)青0104民初4760号原告陈云峰与被告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青0104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公告
潘彪(身份证号码:410426197110161512):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青0104民初39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告
麻晓涛、青海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海硒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麻晓涛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照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行与被告王照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青0104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行与王照萍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项下款项于2023年9月9日提前到期;二、王照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3369.43元,支付截至2023年7月20日的利息5275.34元、罚息1200.78元;三、王照萍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行以欠付的本金及利息为基数,自2023年7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其中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9月9日之间的利息,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自2023年9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分别以欠付的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上浮50%计算);四、若王照萍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行有权对王照萍所有的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69号48号楼3单元3181室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6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王照萍负担。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颜贵明(身份证号:632124********3010):
本院受理原告樊万林诉颜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汉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胡含东(身份证号:370828199209101051):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中支行与被告胡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青0103民初4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才让多杰:
本院受理原告羊曲路麒麟坊洗浴百草堂足道养生住宿店诉才让多杰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青2521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小梅(身份证号:630103198807031624):
本院受理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诉马应贤、刘小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青0103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西宁市城北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青海嘉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玉洁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北劳人仲案字(2023)第296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长鑫(身份证号:630103199004301613):
本院受理原告青海星火企业孵化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及物业费23000元及18000元的违约金(合计4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年11月1日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胡广存: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海海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水支行诉被告胡广存等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洪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童学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童学廷借款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青012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鸿昌(身份证号:130925197701166036):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坤林诉被告张鸿昌租赁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太节(身份证号:37092319700820151X):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建根诉被告王太节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青0103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德力格(身份证号:63280219910416201X)、巴叶玛(身份证号:632801196307010585):
本院受理的蔡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河南鸣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青海堃越房车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青0103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与你订立的《铝朔分离》设备购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你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设备款147000元、损失8500元,并自行运回合同中的相关设备。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2023年11月3日
声明
2023年5月23日,门源回族自治县公安局阴田派出所接到马某报警,称其2022年12月21日在门源回族自治县中医院抱养了一名男婴,经警方调查、走访、取证后核实为弃婴,该男婴一直托养在门源回族自治县社会福利院(社会救助站)。请男婴的生父母或相关亲属携带证件自见报日起60日内与门源回族自治县社会福利院(社会救助站)取得联系,逾期无人认领,门源回族自治县社会福利院(社会救助站)通过民政局将为男婴办理他人收养手续,特此声明。
联系电话:0970-8616322
声明人:门源回族自治县社会福利院(社会救助站)
2023年11月3日
声明
因不慎,将母亲姓名为马玉莲(身份证号:63212719881025002X),新生儿姓名为马少珩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为U630061121)遗失,特此声明。
声明人:马玉莲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公告
马车拉海、马沙非尔: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年11月3日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郭晓虹(身份证号:630102197306132020):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诉被告郭晓虹等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