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催收转让款、溢价款公告
致: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由:淄博高新区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
主题:催收转让款、溢价款
敬启者:
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淄博高新区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储公司”)的委托,指派毕立国律师、司建彬律师就题述事宜函告嘉程公司如下:
经律师调查:嘉程永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程公司”,曾用名:汉能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曾用名: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于2014年3月签订《山东淄博汉能光伏有限公司出资合同》及《淄博汉能光伏有限公司出资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嘉程公司与城投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国民薄膜太阳能科技(淄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公司”,曾用名:山东淄博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之后由嘉程公司受让城投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城投公司的出资与溢价收益总额之和。固定收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年一年期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国民公司注册成立之后的每年(含本年度)12月31日前,嘉程公司向城投公司支付本协议1.2条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溢价;国民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七年内嘉程公司受让城投公司50%的股权,第八年内嘉程公司受让城投公司剩余的50%股权;同时,合同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城投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7月31日支付了投资款60000万元。
2017年6月12日嘉程公司与城投公司签订《增资协议》,协议约定国民公司增资11259万元,其中嘉程公司认缴增资7500万元,城投公司增资3750万元,并约定本次城投公司的增资股权,亦在上述7年内、8年内分两次由嘉程公司完成股权转让。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城投公司支付增资款3750万元。
2017年10月30日嘉程公司将持有国民公司110,000万元股权转让给贵司。嘉程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公司,曾用名: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司出具《承诺书》,嘉程公司继续承担与淄博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责任义务,继续承担与城投公司签订的《出资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金江公司、贵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上述合同及协议履行期满后两年。
2021年12月30日城投公司与淄博高新区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储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城投公司的63750万股权转让给土储公司。2022年4月27日,国民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一致同意城投公司将其63750万元股权转给土储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贵司、嘉程公司同意:涉及《山东淄博汉能光伏有限公司出资合同》、《淄博汉能光伏有限公司出资合同补充协议》、《增资协议》的合同主体由城投公司变更为土储公司;嘉程公司、贵司等出具的承诺书,对土储公司继续有效。
合同签订后,城投公司已将持有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土储公司名下。
国民公司于2014年3月注册成立,现国民公司注册成立时间已逾八年,嘉程公司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项的条件早已成就,但嘉程公司未支付;同时,嘉程公司亦未按照协议支付溢价款,贵司及金江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贵司的违约行为已给土储公司造成了严重的资金周转及经营困难。
综上,请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储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溢价款;否则,本所将根据土储公司的委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届时除要求贵司提前收购土储公司持有的国民公司的股权,并支付溢价款外,贵司还应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给土储公司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望贵司审慎处之,及时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
2023年10月17日
毕立国律师:13355262629
司建彬律师:18766968098
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催收转让款、溢价款公告
致:嘉程永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由:淄博高新区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
主题:催收转让款、溢价款
敬启者:
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淄博高新区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储公司”)的委托,指派毕立国律师、司建彬律师就题述事宜函告贵司如下:
经律师调查:贵司与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曾用名: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于2014年3月签订《山东淄博汉能光伏有限公司出资合同》及《淄博汉能光伏有限公司出资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贵司与城投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国民薄膜太阳能科技(淄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公司”,曾用名:山东淄博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之后由贵司受让城投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城投公司的出资与溢价收益总额之和。固定收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年一年期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国民公司注册成立之后的每年(含本年度)12月31日前,嘉程公司向城投公司支付本协议1.2条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溢价;国民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七年内贵司受让城投公司50%的股权,第八年内贵司受让城投公司剩余的50%股权;同时,合同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城投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7月31日支付了投资款60000万元。
2017年6月12日贵司与城投公司签订《增资协议》,协议约定国民公司增资11259万元,其中贵司认缴增资7500万元,城投公司增资3750万元,并约定本次城投公司的增资股权,亦在上述7年内、8年内分两次由贵司完成股权转让。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城投公司支付增资款3750万元。
2017年10月30日贵司将持有国民公司110,000万元股权转让给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腾公司”,曾用名:华丰源(北京)有限公司)。贵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公司,曾用名: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腾公司出具《承诺书》,贵司继续承担与淄博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责任义务,继续承担与城投公司签订的《出资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金江公司、东腾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上述合同及协议履行期满后两年。
2021年12月30日城投公司与淄博高新区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储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城投公司的63750万股权转让给土储公司。2022年4月27日,国民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一致同意城投公司将其63750万元股权转给土储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东腾公司、贵司同意:涉及《山东淄博汉能光伏有限公司出资合同》、《淄博汉能光伏有限公司出资合同补充协议》、《增资协议》的合同主体由城投公司变更为土储公司;贵司、东腾公司等出具的承诺书,对土储公司继续有效。
合同签订后,城投公司已将持有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土储公司名下。
国民公司于2014年3月注册成立,现国民公司注册成立时间已逾八年,贵司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项的条件早已成就,但贵司未支付;同时,贵司亦未按照协议支付溢价款,东腾公司及金江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贵司的违约行为已给土储公司造成了严重的资金周转及经营困难。
综上,请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储公司支付转让款项、溢价款;否则,本所将根据土储公司的委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届时除要求贵司收购土储公司持有的国民公司的股权,并支付溢价款外,贵司还应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给土储公司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望贵司审慎处之,及时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
2023年10月17日
毕立国律师:13355262629
司建彬律师:18766968098
报纸登报信息
登报类型:催收转让款溢价款公告
报纸名称:中国商报
外文名称:CHINABUSINESSHERALD
国内刊号:CN11-0088
邮发代码:1-18
发行地区:中国大陆
报刊级别:国家级
刊登时间:2023_11_08_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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