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91破5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徐州经济开发区金桥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于2023年11月7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徐州市云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市云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徐州市云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4日前向管理人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C11号楼314-320室;邮政编码:221000;联系人电话:谢厚学13685112958)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未按时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6日14时30分在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徐州市云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市云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当配合该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91破5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徐州经济开发区金桥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于2023年11月7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4日前向管理人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C11号楼314-320室;邮政编码:221000;联系人电话:谢厚学13685112958)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未按时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6日15时在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市兴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当配合该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荆门仲裁委员会公告
荆裁公[2023]80号
徐华、湖北金砖担保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通汇支行与你们及其他被申请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争议一案,由本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杜华强、彭连芳、张良龙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其中杜华强为首席仲裁员。仲裁庭定于2024年1月31日下午3:00在本会秘书处418室(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大道9号)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们准时到庭;逾期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组庭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会地址: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大道9号
联系电话:0724-2341670,联系人:马秘书。
荆门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23)浙1024破29号公告
本院根据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1月15日裁定受理胡宝勤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为胡宝勤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胡宝勤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4日前向胡宝勤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仙居县工业西路8号5楼;邮政编码317300;联系电话:0576-87771964/1839592059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胡宝勤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胡宝勤管理人清偿债务或移交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特此公告。
附件:债务人:胡宝勤,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南峰街道官塘路13-2号。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23)浙1024破25号公告
本院根据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1月2日裁定受理冯米芳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为冯米芳管理人。冯米芳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4日前向冯米芳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仙居县工业西路8号新华书店大楼五楼;邮政编码:317300;联系电话:0576-87771964/13656559401)申报债权。冯米芳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冯米芳管理人清偿债务或移交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5日上午9时本院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特此公告
债权转让协议
转让人:王同杰;受让人:刘万全
王同杰与刘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武清区人民法院做出(2023)津0114民初4534号民事调解书,现受让人刘万全已将调解书中刘卫华的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王同杰决定将上述调解书的所有法律权利转让给刘万全所有。自转让之日起,上述调解书与王同杰无任何利害关系,刘万全取得上述调解书的一切法律权利。转让人:王同杰受让人:刘万全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