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公告
肖建松: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与被告肖建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781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仲裁公告
北京瑞辉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云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史银利要求与你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及出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此案定于2024年1月15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顺义区北上坡路26号(劳动大厦)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7号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安徽瑞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现锋、张红志要求确认与安徽瑞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要求泰兴市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工资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及出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此案定于2024年1月12日9时00分在北京市顺义区北上坡路26号(劳动大厦)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三号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邓德华与你公司的工伤认定一案,因无法使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协助调查核实及举证通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如果你单位认为该职工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答辨意见,说明事实与理由,并承担举证责任,你单位拒不举证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你单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4日
公告
孙永强:
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分别作出豫新新交执法罚字[2023]第
0304008号、[2023]第0304009号、[2023]第0304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3年10月08日分别作出豫新新交执法罚字[2023]第0304008号、[2023]第0304009号、[2023]第0304010号《催告书》,现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份《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内容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分别将罚款壹万元整及加处罚款壹万元整,每份共计贰万元整,三份累计陆万元整,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账号:410743010110009601(新乡县财政局财政账户),逾期仍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可以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新乡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23日
公告
湖北康木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曹琪诉你公司“武劳人仲东办案字〔2023〕6704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和证据副本、应申请通知书、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1月12日上午9时10分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0号光谷科技大厦B座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上述案件。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30日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公告
刁军令:
根据[2004]5号文件之相关规定,依据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4执39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刁军令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109号(3-18-1),面积:81.67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号:沈房权证皇姑字第N040013884号)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刁军令、沈阳普信惠诚典当有限公司:
根据法发[2004]5号文件之相关规定,依据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4执39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刁军令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109号(3-18-1),建筑面积:81.67平方米房产的抵押权登记(他项权证号:辽(2022)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69805号;抵押权人:(沈阳普信惠诚典当有限公司)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