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宜春源盛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秦军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千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黄新劳人仲案字(2023)915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
申请人秦军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7588.51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01.18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554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4日至2023年11月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0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4400元;6、被电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3日至2022年8月3日期间拖欠工资26000元;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至9月防暑降温费1200元;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4年3月8日9时在本委第三仲裁庭(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沭河路3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3层326室)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1日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23)浙1024破32号公告
本院根据徐海波的申请于2023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徐明福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为徐明福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徐明福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5日前向徐明福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仙居县工业西路8号5楼;邮政编码317300;联系电话:0576-87771964/183676673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徐明福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明福管理人清偿债务或移交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特此公告附件:债务人:徐明福,男,1958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南峰街道小南门巷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