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催收公告
债权公告致:东莞市中堂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广州市通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林志伟、林勤、林洁
根据东莞市尚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尚盈公司”)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堂支行于2015年06月2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尚盈公司对下列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
借款人:东莞市中堂物资供销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编号:2014年01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0201001201401014号借款合同;2014年01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0201001201401015号借款合同;2014年01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0901001201401003号汇票承兑合同;
担保人: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林志伟、林勤、林洁
担保合同编号:2013年12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0101001201312000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13年12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0201001201401001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借款人:广州市通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编号:2013年12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0101001201312009号借款合同;2013年12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0901001201312001号汇票承兑合同;2014年1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0201001201401010号借款合同;2014年08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HT2014081800000054号借款合同。
担保人: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林志伟、林勤、林洁
担保合同编号:2013年12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0101001201312000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13年12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0201001201401001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现再次公告告知以上表格中所列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相关义务人立即向尚盈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重置更名、歇业、注销、被吊销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债务担保承继人、清算主体代为履行相关债务偿还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请尽快清偿债务。
东莞市尚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债权催收公告
债权公告致:东莞市中堂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志伟、林勤、吕英莲、林洁
根据东莞市尚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尚盈公司”)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堂支行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尚盈公司对下列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
借款人:东莞市中堂物资供销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编号:2013年12月16日签订编号为0101001201312007的借款合同;2013年12月16日签订编号为0101001201312008的借款合同。
担保人: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林志伟、林勤、吕英莲、林洁
担保合同编号:2013年12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01010012013120007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借款人: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编号:2013年8月21日签订编号为0101001201308008号借款合同;2014年1月9日签订编号为0101001201401002的借款合同。
担保人:东莞市中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志伟、林勤
担保合同编号:2013年8月21日签订编号为01010012013080008的保证担保合同2014年1月9日签订编号为01010012014010002的保证担保合同。
现再次公告告知以上表格中所列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相关义务人立即向尚盈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重置更名、歇业、注销、被吊销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债务担保承继人、清算主体代为履行相关债务偿还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请尽快清偿债务。
东莞市尚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催收公告
被执行人李勇(身份证号:440803196906042912,原住址: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西7路100号),根据(2019)粤0802民初2058号判决书,你方仍需向我部支付案款本金3565879.84元及相应利息,请你尽快履行付款偿息义务。
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湛江房地产开发部
2023年12月13日
催收公告
被执行人彭纪尧(身份证号:441424197411143493,原住址:湛江市赤坎区观海北路观海滨海园2座1402房),依据(2015)湛赤法民二初字第411号判决书,你方需向我部支付案款本金425762元及相应利息,请你尽快履行付款偿息义务。
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湛江房地产开发部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