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索瑞特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苏林燕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3】1198号)已办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6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6月3日期间的工资(包含休息日加班工资)3959.8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801.67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沙园路龙城街道办C栋一楼领取(联系人:劳动仲裁立案室,电话:0755-89916379),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骏博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连海强诉你单位的赔偿金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3]2417号),申请人连海强的仲裁请求为:1、深圳骏博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08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60000元;2、深圳骏博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08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小计金额:60000元。因你单位通过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送达本案仲裁资料,现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下列仲裁文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资料。现定于2024年1月28日上午09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坂田仲裁二庭开庭(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498号坂田仲裁庭五楼,联系电话:89608998,联系人:林书记员)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奇金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梁伟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3】1735号)已办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工资20171元。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沙园路龙城街道办C栋一楼领取(联系人:劳动仲裁立案室,电话:0755-89916379),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送达公告
深圳市富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惠名(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罗湖分局)、深圳市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文华实业开发公司)、深圳市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的惠名大厦项目(宗地号H223-21)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事宜,我局已于2023年11月1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罗住建资催〔2023〕3号)。因你单位不在工商注册地址办公,无法直接送达,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催告书的内容如下:
因你单位开发建设的惠名大厦项目,宗地号H223-21,1998年3月已完成竣工验收。本机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1日实施)第九十五条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1994年11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等规定,于2023年2月24日对你单位作出《限期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决定书》(罗住建资决〔2023〕1号),并已分别于2023年3月11日、2023年4月23日送达你单位,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惠名大厦项目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人民币玖拾玖万元整(小写:990000元)。逾期仍不缴交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小姐、陈先生
联系电话:0755-25666063、25666049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2112号万达丰大厦裙楼7楼725室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