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攀大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转让公告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8日依法受理上海攀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攀大)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6日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自贸实验区分所担任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2023年12月29日,买受人苏州江南水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水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3309429224,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成功竞得上海攀大持有的云南攀大木棉纺织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债权共计:3119487.71元。
截至目前,买受人江南水乡公司已将全部拍卖款项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并于2024年1月4日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
据此,上海攀大名下共计3119487.71元债权已经全部转让给买受人江南水乡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应的债务人或权利义务继承人应当向受让人江南水乡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特此公告。
上海攀大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24年1月6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致:张贝贝、安徽鼎安运输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已于2023年12月26日将与你方签署的合同号为BC20210305990128001,BC20210305990128002,BC20210306990009981,BC20210306990009982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及相关文件下的所有权益转让给现债权人高帅(410527199310081438),请你方继续向现债权人履行前述合同文件项下的所有义务,并将相应款项支付至其指定账户。特此通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2023年12月26日
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对严机明、喻义凤、严智豪债权转让通知书严机明、喻义凤、严智豪:
2016年8月15日,你与黄韬签订了编号为G2016081502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你向黄韬借款人民币460万元,并以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3118弄17号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由于你未履行还款义务,黄韬向杨浦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
杨浦公证处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沪杨证执字第116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确认:“债务人应归还黄韬欠款本金460万元、违约金(以46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7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公证费4600元;黄韬有权对债务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3118弄17号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2017年8月30日,黄韬依据执行证书向松江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沪0117执5272号。
2017年3月29日,黄韬与张鸿义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你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张鸿义。2019年4月28日,张鸿义与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收购协议》,将对你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4月28日,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你的
债权全部转让给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公司现就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你:
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取得编号为G2016081502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项下对你的债权,即(2017)沪杨证执字第116号执行证书项下债权。请你根据(2017)沪杨证执字第116号执行证书的要求,向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2024年1月8日
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沃威尔国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转让人)与武汉鼓角壹号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受让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人已将其对如下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人享有的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受让人。转让人及受让人特此联合公告下列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人。
借款人:湖北梦珠大酒店有限公司
保证人:聂春红、张红英、刘焱军、褚砚华
保证人及抵押人:邹建安
借款合同编号:0181200203-2017年(城东)字00005号
抵押合同编号:0181200203-2016年城东(抵)字0009号
保证合同编号:0181200203-2016年城东(保)字0009号、0181200203-2017年城东(保)字0005号
原贷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城东支行
武汉鼓角壹号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人,特公告要求上列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受让人武汉鼓角壹号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违约责任等。
沃威尔国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武汉鼓角壹号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2024年1月10日
债权转让公告
致:周静、王家秀、重庆凯达电焊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关于我司已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2021)渝0103执恢1982号执行案【执行依据:(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566号《民事判决书》】,我司于2023年12月1日将我司在上述案件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了沈南渝(联系方式:15696103658)。请贵司此后直接向沈南渝履行债务。
重庆蓝星压缩机有限公司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