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章东廉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章东廉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章东廉。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章东廉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章东廉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章东廉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章东廉
2024年3月7日
原贷款方 借款人 担保/抵押人 借款合同编号 截至2023年8月21日的剩余本金(元)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李向军 李向军 AP210621000041 499800.00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蔡雨君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蔡雨君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蔡雨君。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蔡雨君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蔡雨君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蔡雨君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蔡雨君
2024年3月7日
原贷款方 借款人 担保/抵押人 借款合同编号 截至2023年8月21日的剩余本金(元)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绿锦园支行 韩晓龙王超 韩晓龙王超 AP210918000009 529500.00
中市信达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北瀚维林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中市信达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北瀚维林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市信达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经将其享有的对下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含其在下表所列的借款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权益)已依法转让给河北瀚维林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该等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担保合同及相关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已依法转让给河北瀚维林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市信达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
河北瀚维林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他相关义务人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直接向河北瀚维林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或就债务的履行、清偿等具体事宜与河北瀚维林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接洽,并办理相关变更等事宜。
说明:本金余额栏目中的部分外币已折算成人民币,如有出入,以原合同为准。
中市信达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河北瀚维林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日
附件:债权明细表(利息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人民币/元)
债务人 借款本金 利息 本息合计
中国三峡经济发展总公司 40,420,606.21 82,460,574.19 122,881,180.40
注:相关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按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计算。
湖北瑞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刚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及财政部、原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湖北瑞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刚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湖北瑞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王刚。湖北瑞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刚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王刚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王刚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湖北瑞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王刚
2024年3月7日
附件:标的债权清单
基准日:2023年1月20日
单位:元
债务人 本金 利息 费用 债权总额 担保人
湖北东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3,366,000.00 4,817,158.51 10,000.00 18,193,158.51 张四海
注:该清单作为编号HBRJ-ZCZR-ZGB-2023-02《债权资产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惠辰商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惠辰商务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BC32107151-2024的《债权转让协议》(日期为2024年2月29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宁波市惠辰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惠辰商务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宁波市惠辰商务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宁波市惠辰商务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757808632
宁波市惠辰商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805862478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惠辰商务有限公司
2024年3月7日
标的债权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元
原债权方 主债务人名称 担保人名称 抵(质)押物 账面本金金额 账面利息余额(含罚息、复息) 账面本息合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 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利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宁波阿鲁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国华、陈晓英 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鲁家峙岛鲁滨路189号舟山阿鲁亚豪生大酒店(酒店主楼+酒店副楼) 102954556.00 130316637.70 233271193.70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4年1月27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宁波市惠辰商务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刊登时间:2024_03_07_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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