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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购房款的通知书

关于支付购房款的通知书
成都市鸿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汇尤鑫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海百川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2023)川0191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红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2023)川0191破4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根据你方分别与鑫红光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你方均应当向鑫红光公司支付购房款,其中:成都市鸿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鸿源泰公司)应当支付购房款87,231,304.00元;成都汇尤鑫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汇尤鑫公司)应当支付购房款2,897,200.00元;四川海百川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海百川公司)应当支付购房款83,547,242.00元。经管理人委托的审计机构核查,鑫红光公司未收到鸿源泰公司和汇尤鑫公司支付的任何购房款,也未收到海百川公司支付的剩余购房款68,547,242.00元。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你方已足额支付购房款,现管理人正式通知你方在接到本通知后三十日内将购房款及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并支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户名: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华夏银行成都人南支行;银行账号:11382000000161413)。如你方未在前述期限内缴足购房款,则管理人将依法解除鑫红光公司与你方签订的上述合同。
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3月15日

 

刊登时间:2024_03_15_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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