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润木泽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中鸿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
2007年11月5日,北京市同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关于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注销及成立清算组的决定》,内容如下:北京市同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晖公司”)作为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工”)唯一股东,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发展战略及资源优化配置需要,决定解散并注销吉林化工,其资产、业务和员工转入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化工债权债务由同晖公司承继。
2007年12月25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解散并注销北京市同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定》,内容如下:同意同晖公司解散并注销,同晖公司资产、业务和员工转入中国石油相应分公司,中国石油承诺承担同晖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
2010年12月3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将对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债权及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润木泽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协议编号:ZYZC-2022-MM-36),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债权及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北京润木泽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23年1月北京润木泽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湖南中鸿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2023】-润木(转)-001号},北京润木泽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债权及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湖南中鸿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湖南中鸿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湖南中鸿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履行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转让债权剩余本金、利息的计算以法院计算的为准。
原债权人 债务人 判决文书 执行文书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电石厂 长春市天林钢铁冶炼厂(现名:吉林省天林工贸有限公司) (2007)昌民二初字第178号 (2008)昌民执字第144号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肥厂 济宁物资局东北办事处 (2007)昌民二初字第177号 (2008)昌民执字第125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润木泽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中鸿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1日
大庆石化印刷厂、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润木泽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中鸿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
2011年12月31日大庆石化印刷厂与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大庆石化印刷厂将对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债权及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润木泽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协议编号:ZYZC-2022-MM-36),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债权及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北京润木泽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23年1月北京润木泽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湖南中鸿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2023】-润木(转)-001号},北京润木泽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债权及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湖南中鸿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湖南中鸿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湖南中鸿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履行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转让债权剩余本金、利息的计算以法院计算的为准。
原债权人 债务人 判决文书 执行文书
大庆石化印刷厂 长春卫星制药有限公司(现名:长春万德制药有限公司) (2003)朝法民字第3318号 (2004)朝执字第175号
大庆石化印刷厂、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润木泽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中鸿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1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润木泽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中鸿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
2012年12月31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将对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债权及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润木泽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协议编号:ZYZC-2022-MM-36),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债权及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北京润木泽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23年1月北京润木泽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湖南中鸿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2023】-润木(转)-001号},北京润木泽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债权及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湖南中鸿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湖南中鸿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湖南中鸿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履行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转让债权剩余本金、利息的计算以法院计算的为准。
原债权人 债务人 判决文书 执行文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吉林市法特农场 (2011)昌民二初字第603号 (2012)昌民执字第231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润木泽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中鸿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1日
刊登时间:2024_03_21_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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