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剑虹/西安大艾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对侵犯北京大艾机器人科技
有限公司名誉权一案的判决书摘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终14204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西安大艾公司使用其微博公开方式以及向特定人发送邮件的方式, 宣称北京大艾公司16件专利申请中的15件抄袭及专利虚假、医疗器械注册证申报资料作假。根据北京大艾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 北京大艾公司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西安大艾公司所宣称的抄袭或虚假专利的专利证书。西安大艾公司在其微博和邮件中宣称的专利虚假、医疗器械注册证申报资料作假之事实, 未有证据支持, 且未经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确认。西安大艾公司罔顾事实, 编造北京大艾公司抄袭专利及专利虚假、医疗器械注册证申报资料作假的事实在微博发布或以邮件形式向特定人散布, 其行为对北京大艾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侵犯了北京大艾公司的名誉权, 北京大艾公司有权要求西安大艾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于剑虹参与了西安大艾公司微博发布及邮件的发送工作。且微博文章署名亦为于剑虹, 故应认定于剑虹与西安大艾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
关于北京大艾公司要求赔偿商业信誉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 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数额。法院结合西安大艾公司、于剑虹具体侵权行为、过错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 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 北京大艾公司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相关专利证书, 与西安大艾公司在其微博中列举的北京大艾公司的专利内容一致, 西安大艾公司所宣称北京大艾公司抄袭或虚假明显与事实不符, 其行为构成对北京大艾公司的名誉权的侵犯,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结合西安大艾公司的具体侵权行为、过错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 判令其赔礼道歉并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并无不当, 本院予以维持。原审法院认定于剑虹与西安大艾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并无不妥, 本院予以确认; 于剑虹应与西安大艾公司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军华
审判员:孟龙
审判员:刘苑薇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登报类型:民事判决书法院公告
发行时间:[2020_04_14]
是否邮寄: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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