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购房款的通知
致:安徽奥福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东大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团购费各相关公司
我(们)是安徽奥福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奥福公司)在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与徽州大道交口处开发建设奥福时代广场(又称53°广场)商品房购房户,在与奥福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简称购房合同)、交付购房款的当时当场,由奥福公司安排与安徽东大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大门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简称运营合同)(奥福公司系担保人,又系东大门公司的唯一投资人股东),且收到奥福公司提供的某某公司盖章的“团购费”(实为购房款)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对交房时间、交房条件及因交房违约而解除合同等,对按揭贷款户须将相关资料交由奥福公司到其指定银行办理贷款等,对与其商业运营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统一运营管理合同等均作了规定;《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对期限为8年的收益(又称租金)支付分期约定,其中第三条“委托收益及付款方式”称对头三年租金已一次性支付,要我们购房人在其打印好的“收条”上签字,实际没有支付一分钱!奥福公司便将该笔所谓的“租金”说成系购房款的组成部分(据称以让渡形式豁免的),对应说成“租金已付”,其实无论签约单还是购房合同、乃至网购备案确认单等之购房价款均不包含该“租金”额,“租金已付”纯属虚拟!第十条“交房”之10.1称“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交房时间收取房屋,……”,10.2称“由于甲方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交房时间发生延误而产生争议,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与延误交房有关追偿事宜,所得追偿款项由乙方获得,乙方租赁期限和应支付租金不因此而发生顺延”,但东大门公司与奥福公司前后多次先称“已收房”、而下次却称“将交房、收房”、下下次却又称“未按约收房、顺延租期租金支付、将视情解除运营合同”等等,自编自演、自说自话、自相矛盾、自我否定,其霸王行径归结为一点:即奥福公司交房时间、交房条件根本性违约却拒不解除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东大门公司租金不付、包租8年不履约、收房与否不定论、单方扬言解除运营合同,奥福公司对此担保责任也不承担!奥福公司对交房条件的解释就只一个“取得该商品房规划许可证正本”,至于不符合购房合同“装饰设备标准”并不约束交房,何况东大门公司说了“已收房”就行!而运营合同第六条“装修和房屋结构”之6.2“甲方按照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取得的房屋和公摊面积、设施、设备状况符合使用要求交于乙方”,显然表明应由购房人收房后再交房给东大门公司,东大门公司可随意推托“已收房”或责怪购房人交房不符合合同规定设施设备及使用要求挑起纠纷甚至单方解除合同!实际东大门公司与奥福公司一直在滥用霸王合同条款和权利,甚至欺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办理奥福公司减少绝大部分注册资本、将奥福公司唯一投资人股东(运营合同担保人)从东大门公司撤出(全身而退)等登记事项,严重损害和威胁购房人的重大合法权益!在我(们)无数次维权、要求奥福公司解除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均遭拒绝的情况下,在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拒不纠正错误登记、拒不查处非法包租售房、合同欺诈,我(们)全款(含已贷款)购房人、按揭贷款购房人(奥福公司长期未能办理按揭贷款须承担全责,购房人无过错,时过境迁,亦无义务无必要也不再具备条件贷款或现款支付)预期的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奥福公司与东大门公司乃至收取团购费各相关公司根本违约、单方毁约、非法撤资逃债等恶劣情式下,值此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全国两会召开在即之际,我(们)依据《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等法律法规,
再次郑重通知、声明:立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你(们)方须于2020年5月29前一次性退还购房款(含“团购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本通知自购房户直接快递到达奥福公司(鉴于其售房法律事实及利益关联、唯一投资人股东及担保责任一体性、收款代理行为等,由奥福公司转达东大门公司、收取团购费各相关公司或见报送达)或登报之日起立即生效!
我方将视情法律追诉你(们)三方一切责任!包括刑事追诉!
我方保留追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行政违法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登报) 53°广场购房人(业主)集体 杨秀娟 范志伟 潘孝柱 田红丽、王浩友、申敏、吴国翠、王平霞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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