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声明
法定要求偿债书:根据《破产条例》(香港法例第6章)第6A(1)(a)条作出的法定要求偿债书,须立即偿付的经算定款项的债项
致:周政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56号天洋运河一号B1栋;北京市朝阳区四季星河中街1号院三单元11楼1201室;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262号中粮大厦10楼;香港湾仔湾仔道30号新鸿基中心11楼1101-1112室。特此通知,债权人成功(中国)大广场有限公司(下称“债权人”)(其地址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京哈路南侧、思菩兰路西侧)已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
上述债权人要求你偿付人民币1,110,783,518.80元及港币3,979,448.53元,此笔款项须立即偿付。该债项的细项为:
招致债项日期:2020年5月21日
债项说明: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并于2020年5月21日在香港就HKIAC/A18020号仲裁案件作出的《最终裁决》裁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项:
一.周政及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洋控股”)须就北京天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天洋”)应立刻支付予债权人的(a)第二笔转让款人民币974,070,479.38元(下称“第二笔转让款”)及(b)以第二笔转让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至日止计算的违约金(下称“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周政、北京天洋及天洋控股须共同承担合理仲裁费共计人民币15,922,872.60元加3,963,853.04港元(下称“仲裁费用”,与第二笔转让款与违约金一并为“裁决应付款项”);及
三.周政、北京天洋及天洋控股须共同向债权人支付以仲裁费用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的单利息(下称“裁决逾期利息”)。
截至本要求偿债书日期为止,周政、北京天洋及天洋控股均未向债务人支付裁决应付款项的任何部分,债务人要求周政立即向其偿付所有裁决应付款项及裁决逾期利息
债项款额(截至本要求偿债书日期为止):
第二笔转让款:人民币974,070,479.38元;
违约金:人民币120,727,519.46元;
仲裁费用:人民币15,922,872.60元及港币3,963,853.04元;
裁决逾期利息:人民币62,647.37元及港币15,595.49元。本要求偿债书是重要的文件,本要求偿债书在报章刊登之首日,须视作本要求偿债书送达给你的日期。你必须在本要求偿债书送达给你起计的42天内处理本要求偿债书,你可偿付所列债项,或尝试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否则你可被宣告破产,而你的财产及货品亦可被取走。如你认为有令本要求偿债书作废的理由,应在本要求偿债书送达给你起计39天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庭申请将本要求偿债书作废。如你对自己的处境有任何疑问,应立即征求律师的意见。
本要求偿债书,可于下述地点索取或查阅。
债权人代表律师: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地址:香港遮打道历山大厦11楼,电话:+85229015147(与邓英杰律师接洽)。
参考编号:JYKT/CCHOI/ASHC/L-268835
自本要求偿债书首次在报章刊登之日起计,你只有42天的时间,之后债权人可提出破产呈请。如欲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庭申请把本要求偿债书作废,你必须在本要求偿债书首次在报章刊登之日起计39天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庭提出申请。
日期:2020年7月7日
年利达律师事务所
英国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报纸名称:中国商报
国内刊号:CN11-0088
邮发代码:1-18
登报级别:国家级报纸登报
发行时间:2020_07_14_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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