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募集说明书登报
2020年第一期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 :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承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本期债券的发行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确认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该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投资提示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2020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绿色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0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绿
色债券债权代理协议》、《2020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2020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各种风险。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信用承诺发行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及律师事务所均按要求出具了信用承诺书,承诺将依据《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惩戒。 八、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20年第一期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绿色债券(简称“20常鼎绿色债01”)。(二)发行总额:人民币6亿元。 (三)债券期限:本期债券7年期,在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回售部分债券可选择转售或予以注销。 (四)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根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称“Shibor”)的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调整后的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第6至第7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五年末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可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转售或予以注销。 (五)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自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本期债券同时附设第5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在原债券票面年利率基础上上调或下调0-300个基点,投资者有权将持有的本期债券部分或全部回售给发行人。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6至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后剩余本金5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六)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并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七)发行价格和认购单位:本期债券面值100元人民币,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八)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九)发行对象及范围: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十)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的
部分托管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发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十二)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湖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三)信用级别: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十四)资金监管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 (十五)债权代理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 (十六)认购及托管:投资者认购的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的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投资者认购的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十七)上市或交易流通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就本期债券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释 义
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江南新城或公司:指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指2020年第一期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绿色债券(简称“20常鼎绿色债01”)。
本次发行、本期债券发行:指2020年第一期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绿色债券的公开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20年第一期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20年第一期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申
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利率的过程。
簿记管理人:指制定簿记建档程序及负责实际簿记建档的操作者。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五矿证券:指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2020年第一期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绿色债券承销团协议》。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债券持有人:指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2020年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绿色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权代理人:指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
债权代理协议:指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签订的《2020年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监管银行:指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
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指发行人与监管银行签订的《2020年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指发行人与监管银行签订的《2020年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担保人:指湖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鹏元资信:指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登记机构、托管人: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改委: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政府:指常德市人民政府。
市国资委:指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开基金:指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区政府:指鼎城区人民政府。
区财政局:指鼎城区财政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最近三年、报告期:2017年、2018年和2019年
最近三年末: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 “十三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时间从2016年至2020年。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本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