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当事人: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地区水产站
住址: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渠头村
案由:违法建设
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核查,你单位在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渠头村建设的14处厂房及房屋工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1(通)建字0085号)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总建筑面积为159928平方米。以上事实有北京市规划委通州分局《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为证。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于2014年07月03日向你单位发布(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京规(通)执拆字2014第0001号),责令你于2018年3月22日8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该违法建设现场进行了公告,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月1日,通州区人民政府责成由本行政机关对该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本行政机关于2020年8月4日向你公告送达了《催告书》(京通于拆催字〔2020〕第0001号),督促你单位履行义务,且至今你单位仍未履行义务。
你单位未在上述文件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本行政机关决定于2020年9月6日9时后,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你单位应在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前自行清理被拆除建设内的物品。你单位享有变卖可回收建筑材料并占有残值的权利,同时负有自行清除其余建筑垃圾的义务。如你单位自行回收清理,应在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12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后的72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如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清理完毕,本行政机关将按市场价格对建筑垃圾清运费用进行评估并实施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拒不缴纳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建筑材料,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人民政府2020年8月19日
报纸登报信息
登报种类: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政府公告|市级报纸登报
报纸名称:新京报
登报刊号:CN11_0245
登报级别:市级报纸登报
登报时间:2020_08_21_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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