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全椒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环罚字〔2020〕26号
地址∶全椒县西王镇隆兴村柿树组粮食烘干厂内
负责人∶盛丰
男,含山县人
身份证号码∶3426251980****2551
位负责入∶罗余海
男,云南人
身份证号码∶5321291976****1913
联系电话∶1519097735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3月18日,我局接西王镇政府投诉,反映该镇有一家铸造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接到投诉后,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19日对你经营的铸造广进行现场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你经营的铸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并投产;2.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以上行为有11.现场检誉(勘察笔录(3绝兰调高第录公现授答单A相餐合向琴记据为记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第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叩的,应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顺报告奉,过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中青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2020军5月28日,我局对你公告(北京青年报)送达了《滁州市全椒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舍环罚(听)告字【2020j10号1,2020年7月29日已视为送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今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径项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作出∶处以肆任陆佰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系中华人民基和国全气污染防处二万元以上二十方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不出∶处以鹅方元人民市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对你作出∶处以棚互肆任陆值元人民币罚即行些处缴款通知单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必根据《中华人民技和原行坚处罚法》第在际型是管日记外积的溶们件生好
甲请显说或荐据来与读信参糊大程法暖金T需蜀不电请复设也米合民法幌起诉,又不履符本处贾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审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6日
(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登报之日起60日后即为送达。)
报纸登报信息
登报种类: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处罚公告|政府公告
国内刊号:CN11-0103
国外代号:D1253
登报时间:2020_08_22_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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