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李伦先生,因您在试用期间未达到易希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所公布的您应聘职位的录用条件,并在试用期间未通过培训考核,公司经慎重研究,现决定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正式解除公司与您于2019年7月22日签署的劳动合同,公司已于2019年9月12日和2019年9月16通过邮政速递向您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但经多次与您联系未送达成功。公司也于2019年9月16日向您直接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但仍未能与您取得联系致使送达不成功。因此,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请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日内到公司人事部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易希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