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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案判决书内容摘要公告_声明公告

王会诉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
因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社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王会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将判决书内容摘要公告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8)京0111民初114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相关媒体上刊登的百人股权被非法侵占,维权无门谁来管与房建集团王会盗窃百人股权,谁来制裁两文是否侵害了王会的名誉权。首先文章所述内容是否存在失实之处,文章写到王会肆意侵占公司和股东资产窃为己有……违章违纪、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企业的资产大量流失等内容,而现无证据证明王会存在上述行为,相关司法机关亦未作出王会存在违法行为的认定,故文章做上述描述存在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之过失;其次文章言词是否存在失当之处,文章中使用的名符其实的‘大老虎’、‘独断专行’、‘排除异己’、‘欺上瞒下’等词语存在贬损王会人格、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且在未经有权部门认定的情况下即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实名评论,有损王会名誉,综上,本院依法认定上述两篇文章侵害了王会的名誉权。
综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法制与社会网(www.fzyshcn.com)首页登载致歉声明,向王会赔礼道歉,登载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则由本院依王会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2-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社负担;二、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财产损失10000元,共计20000元。三、驳回王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二0二0年十二月七日
 
报纸登报信息
登报类型:名誉权纠纷案判决书内容摘要公告|判决书内容公告|声明公告
报纸名称:中国商报
国内刊号:CN11-0088
邮发代码:1-18
发行地区:中国大陆
登报级别:全国性报纸登报
登报时间:2020_12_15_星期二

 

 

判决书内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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