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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制报_声明公告

公证公告
吐送江·日杰普:
本院受理原告江柱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23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吐送江·日杰普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江柱兵货款311400元,利息以本金311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吐送江·日杰普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江柱兵保全费2155元;3.驳回原告江柱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昌吉市忠诚商贸运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博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吴国军、彭勤、万虎、庞华东、杨红民与被告从伟刚、昌吉市忠诚商贸运输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博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1259号、(2023)新2323民初1256号、(2023)新2323民初819号、(2023)新2323民初1257号、(2022)新2323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08、3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李万成:
本院受理原告赵爱萍与被告李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2.判令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状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马文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被告马文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月供欠款12247.73元(截至2023年3月);2.被告支付违约金1225元(原告垫付被告银行贷款6198.32元×5%);3.被告承担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费用,保险费400元;4.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155元,上述合计14027.73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送达费、邮寄费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1日10时30分在昌吉市法院一楼110办公室(2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巴州和硕县宝鑫置业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玉林、毛会琴诉你和胡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工资4117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无法和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269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1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公证公告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李伟(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305310622)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务人、抵押人李伟及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4年4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4002231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2137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李伟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由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8月2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9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80943.91元,利息人民币18365.6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99309.52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帝力·吾守尔(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008033213)
债务人、抵押人阿帝力·吾守尔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10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13267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44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阿帝力·吾守尔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叁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9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9月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6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16981.14元,利息人民币45492.8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62473.97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迪力木拉提·甫拉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8603143918)
抵押人:买合斯兰木·木坦力(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1198604070922)
债务人、抵押人迪力木拉提·甫拉提、抵押人买合斯兰木·木坦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4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合同编号:6502012020004435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07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迪力木拉提·甫拉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9月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6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06203.58元,利息人民币13215.9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19419.54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安孝成(男,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730321043X)
抵押人:陈欣(女,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7111020463)
债务人、抵押人安孝成及抵押人陈欣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3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025548号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65100620200000166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863号。
根据前述《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安孝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已到期,截至2023年8月29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74139.09元,利息人民币75258.3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49397.4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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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克尤穆·斯德克
(公民身份号码:65312119950201099X)
我行于2022年4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克尤穆·斯德克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37583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2年5月17日起至2052年5月1日止,贷款金额肆拾捌万元整(48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2年6月10日出具了(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6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克尤穆·斯德克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克尤穆·斯德克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20037583《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11月3日
 
报纸登报信息
登报类型:声明公告
报纸名称:新疆法制报
国内刊号:CN65-0044/W
邮发代号:57-8
发行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报刊级别:自治区级(省)级
刊登时间:2023_11_03_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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